当前位置: 电子银行 > 电子银行业务章程
业务章程
业务章程

第一条 长城华西银行依法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为规范长城华西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移动银行以及其他利用互联网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长城华西银行办理电子银行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企业及个人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向本行申请享受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长城华西银行电子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查询、转账、代发工资、金融理财、支付结算、贷款查询及还款等服务。
第六条 长城华西银行电子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金融理财、自助缴费、贷款查询及还款等服务。
第七条 个人及企业客户可在长城华西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个人客户也可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等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长城华西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种类(个人、企业、商户等)、注册方式(营业网点注册、自助注册等)和身份认证方式,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注册的客户可享受更为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九条 长城华西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有静态密码、客户证书和动态口令。静态密码是指电子银行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客户证书是指专业版网银客户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存储客户证书的介质为USBKey;动态口令是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动态口令产生算法专门生成一个不可预测的随机数字组合,每个密码只能使用一次。动态口令是一种安全便捷的账号防盗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交易认证安全。
长城华西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对于特定业务类型的客户还可与银行约定其他认证方式。
第十条 数字证书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两年,过期失效,客户可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内于网银客户端自助更新证书,更新后有效期为两年,更新次数不限。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证书过期、遗失或客户的电子银行密码遗忘,应及时到长城华西银行网点办理重新申领、作废或密码重置等相关手续。在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长城华西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以客户数字证书、注册账号和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凡是凭客户数字证书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均视同客户本人所为,并以此操作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 客户可以到长城华西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信息变更、暂停、恢复、注销等业务,客户办理上述业务时须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三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 USBKey或动态令牌等安全设备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设备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 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 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USBKey、动态令牌、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 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网上银行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转账密码、USBKey密码、动态令牌设备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
在任何情况下,本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 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账户密码、USBKey密码、动态令牌设备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 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注册开通的短信服务取消。
(五)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www.gwbank.com.cn网址,不要通过其他网址或链接登录网上银行。
(六) 在使用网上银行系统交易时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服务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USBKey客户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安全设备。
(七) 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本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长城华西银行客服热线028 - 96836或到长城华西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因长城华西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长城华西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挂失为口头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客户因遗失银行卡、USBKey证书介质及动态令牌产生的经济损失,口头挂失后未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正式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长城华西银行不承担责任。在挂失有效期内客户解除挂失,须到长城华西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电子银行业务制订或调整服务价格,通过本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及时向物价、监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外公示或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到长城华西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被销户的客户如需重新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需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电子银行系统之外的网络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等)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造成电子银行无法正常运行,长城华西银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 长城华西银行不介入注册客户与第三方的商业纠纷,只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电子银行转账交易提供事实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长城华西银行其它业务规定的,须同时遵守长城华西银行其它业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 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 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 客户注册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且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四) 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网上银行等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本章程、电子银行或相关业务的一切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 登录长城华西银行网站www.gwbank.com.cn查询。
(二) 致电长城华西银行客服热线028 – 96836。
本章程如有变更,长城华西银行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长城华西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长城华西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微信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