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四)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二、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一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缴存基数标准
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的解释为准。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也不得超过本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月缴存基数上下限由公积金中心每年按规定公布。
四、月缴存额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五、缴存比例标准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也不得高于12%。单位应当在该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缴存时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当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缴存办理方式
到德阳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条件
(一)申请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缴存额;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有效身份证明;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且主借款申请人房屋产权占比须50%及以上;
(六)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七)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首付款;
(八)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
(九)具备上述条件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4.被纳人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5.首套住房贷款非正常结清不满6个月的;
6.职工购买的住房共有权人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含婚前住房贷款)申请过两次住房贷款离婚不满一年的或申请过三次及以上住房贷款的,一方再次申请贷款不予受理。
(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为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为40万元。
十一、贷款期限、利率、金额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贷期限最高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不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且原则上不超过申贷人法定退休年龄,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可延长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2.75%,5年以上至30年年利率3.25%,贷款利率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
十二、贷款办理方式
到德阳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归集综合科联系电话:0838-2223232
计划信贷科联系电话:0838-2223291